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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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楼房出租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解除,被告***在合同解除后立即搬离所承租的乌鲁木齐市××区的房屋;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2500元,并按照月租金1250元的标准支付2020年7月1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的租金;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6009.9元;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至2019年三个采暖周期的采暖费7939.14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61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15.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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