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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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楼房出租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解除,被告***在合同解除后立即搬离所承租的乌鲁木齐市××区的房屋;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2500元,并按照月租金1250元的标准支付2020年7月1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的租金;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6009.9元;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至2019年三个采暖周期的采暖费7939.14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61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15.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