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湄潭县兴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建的“湄潭县西部茶城市场项目(二期)10区、13区、商业综合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变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550505.1元及利息(利息以23550505.1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限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利息1715364元;

四、驳回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069元,由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069元,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92.52元,由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4392.52元,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00.00元;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28.64元,由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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