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嘉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汎港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费459.78元、公共水电分摊费55.62元,两项合计515.40元给原告江门市嘉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嘉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江门市嘉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