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达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达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245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244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4294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178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1388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82453.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6元,保全费962元,由被告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