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8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11494289G。法定代表人卢世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670272521。法定代表人白希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协议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贵仲字第24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另案依法裁定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港城区贵国用(2008)第0**5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未开发的约38.611亩土地使用权。因拍卖前需对该宗土地的产权证进行分割,并需对该宗土地的出让设定规划条件等,鉴于目前暂不具备拍卖的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的申请,待该宗土地拍卖条件成造时再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桂08执234号执行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栋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乐

书记员 傅舒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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