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0000元,应再付1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楚;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5925.13元,其中应支付给原告632586.4元,支付给被告***183338.7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112元,被告***、***负担5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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