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退还已付购房款148776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4157.58元;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赔偿款1487760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600元,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