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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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林州凤宝高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济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81民初6095号 原告:山西济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文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中太、王奎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凤宝高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济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凤宝高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济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山西济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立伟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小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