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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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桥支行偿还福万通贷记卡(卡号为62×××07)透支本金49084.7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从2019年10月19日起至款还清日止以本金49084.73元为基数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但二者之和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6元,减半收取657.8元,由***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