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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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伐慕雷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3347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34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行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被告杭州伐慕雷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