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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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司支行 杭州瀚汇服饰有限公司 杭州宝都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司支行借款本金37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司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50690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此后至借款清偿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司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7000元。 四、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司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编号为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130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不动产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在最高债权限额5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杭州宝都服饰有限公司、杭州瀚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22元,减半收取187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71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杭州宝都服饰有限公司、杭州瀚汇服饰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司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杭州宝都服饰有限公司、杭州瀚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