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
潍坊市住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4民初461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冯恩生,该行行长。

被告:***。

被告:***。

被告:潍坊市住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乃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延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被告***、***、潍坊市住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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