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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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9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给付***保险赔偿款156220元;

二、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9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保险赔偿款887779元;

三、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9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给付***保险赔偿款5万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522元,由***负担25107.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5414.8元。公估费98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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