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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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启呈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美和利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盈聚丰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石化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宁波启呈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美和利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盈聚丰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石化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