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月龙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1204民初1811号

原告:安徽月龙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传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云龙,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玉霖,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从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川,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安徽月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姜传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云龙、洪玉霖,被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川,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人民币641600元及货款延期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92480元;三、依法判令三被告对上述货款及货款延期支付利息以合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因中标临泉县2017年高标准农建设六标段项目部需要大量水泥材料。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后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之间从原告处购买了1830吨水泥,经双方结算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44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641600元。在原告供应水泥期间,被告二、三系该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及该项目实际负责人与现场收料人。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且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合同违约金和货款的延期支付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状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支持原告各项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安徽月龙建材有限公司开出的38万元增值税发票十个工作日内,代被告***支付给原告安徽月龙建材有限公司水泥货款619600元,逾期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开户名:安徽月龙建材有限公司;账号:54×××60,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阜阳分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0元,保全费4690.4元,合计10760.4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5760.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付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偌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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