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平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3执237号 广西平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中军: 申请执行人广西平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中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桂1302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蒋中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平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3763元;二、被执行人蒋中军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因被执行人蒋中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平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法提级执行,并于同月14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中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后,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蒋中军的银行存款3976.68元(其中:执行款376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3.68元;案件受理费30元;案件执行费50元),至此,被执行人蒋中军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桂1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平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中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