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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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合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683588.50元;支付以工程款19683588.5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9683588.50元范围内就涉案的“蓝钻天城2#楼酒店式公寓精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0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