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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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海洋石油天然气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天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中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祥开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九力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黎城万鑫新能源有限公司款项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

二、驳回原告黎城万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5元,减半收取6917.44元,由被告中海洋石油天然气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天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中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祥开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九力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即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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