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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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通宝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支付借款299430.46元及截至2019年2月22日的透支利息217873.31元、滞纳金24514.92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9430.46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9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