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初752号

原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艳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被告: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住***。

原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9-23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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