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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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陆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1721833.13元、律师费2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7日的利息为8469024.44元,自2019年4月18日起的利息以欠付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具体以钤房他证分宜字第××号他项权证记载的抵押财产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昌振乾坤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鸿福常峰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西陆海实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在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昌振乾坤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鸿福常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江西陆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95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西陆海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振乾坤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鸿福常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