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潏河建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270号原告:陕西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270号原告:陕西潏河建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系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铁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陕西潏河建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及至实际支付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51614.34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工程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预拌砂浆,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7077.95元,另外因被告多次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暂止起诉时,被告应支付原告损失124536.39元,故以上述诉称诉至法院。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属第一分公司罗马家园项目部签订《西安市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罗马家园6#住宅楼供应预拌干混砂浆。合同对涉案的货物基本情况、付款方式、交(提)货方式和地点、验收标准与供货验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开始多次给原告供货,被告也陆续支付货款,截止2017年4月30日,原告最后一次供货结束。经原告以双方签字的结算单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价值为557868.95元,被告分多次共计付款432391元,下余125477.95元再未支付。2020年1月,原告以上述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为证明诉讼主张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其未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结算单16张,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事实,共计供应商品混凝土总价559468.95元(含1600元其他费用),原告完成了供货义务且双方达成了结算,被告应付请余额并承担违约责任;3、生效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9年行使过诉权。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调解程序未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西安市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供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依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签字的结算单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未足额支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原告主张数额过高,加之约定不明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欠款数额问题,原告诉请中非货款部分存在疑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477.9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76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4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4000元,原告承担11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文让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杨雅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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