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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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号货车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共计999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其中由被告负担1150元;原告负担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