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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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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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14800元。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该院银行账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9-3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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