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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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 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37‰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 二、***、***、***、曹丽循、***、***、卢祖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曹丽循、***、***、卢祖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