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洪湖海洲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工程款67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18元由***负担1365.3元,***负担1715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8元,由***负担4518元,***负担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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