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洪湖海洲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工程款67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18元由***负担1365.3元,***负担1715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8元,由***负担4518元,***负担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