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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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永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德州万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清偿完毕止); 二、撤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撤销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诉人德州万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0,由***负担7422元,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万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3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46800元,由***、***、***、***、***、***共同负担40000元,***负担6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