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旺雄辉塑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旺雄辉塑料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 被告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旺雄辉塑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1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76元,减半收取1899.38元,由被告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