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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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编号为3201012016000431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欠款本息等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艾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8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