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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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059.17元(88059.17元+10000元+2000元-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143.3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负担9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91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