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郴州市诚彬家电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
郴州市鸿芳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郴州市诚彬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497431.57元、利息143512.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61875%计算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为4640944.44元;

二、被告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郴州市鸿芳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64元,由被告郴州市诚彬家电有限公司、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郴州市鸿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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