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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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江苏真斯达布业有限公司 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85%计算)、罚息(从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以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上浮10%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计收,贷款利率每满半年确定一次)及复利(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以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85%计算;第二部分从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以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上浮10%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计收,贷款利率每满半年确定一次); 二、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进出口银行律师费7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不超过最高债权额2亿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XX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XX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XX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XX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XX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不超过最高债权额2亿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江苏真斯达布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7)泰兴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8)泰兴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575元,由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真斯达布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