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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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 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普洱至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 二、由***、***在江城三国贸易城ZG1-4幢第3层301号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15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材料交到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支付办证费。由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所交办证材料及办证费次日起90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名下;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9元,由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4.5元,由***、***负担152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49元,由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4.5元,由***、***负担152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