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仁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工程款17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以17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被告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