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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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江阴市农林局为(2019)苏05执恢45号一案被执行人,对(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为(2019)苏05执恢45号一案被执行人,对(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在7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