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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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江阴市农林局为(2019)苏05执恢45号一案被执行人,对(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为(2019)苏05执恢45号一案被执行人,对(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在7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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