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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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永福时尚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永福时尚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押金6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永福时尚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20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永福时尚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赔偿原告***装修费损失11250元; 五、被告深圳市福永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永福时尚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深圳市永福时尚城有限公司涉案商铺占有使用费7466.66元、综合管理费1533.33元; 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深圳市永福时尚城有限公司水电费284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深圳市永福时尚城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案本诉受理费999元,由原告***负担576元,被告深圳市永福时尚城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永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3元。反诉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深圳市永福时尚城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永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