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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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黑龙江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91058.46元,截至2019年3月11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2586.4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贷款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6809元; 五、被告***、黑龙江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