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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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21执恢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王桂霞。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你们呢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在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王支行6230591***1账户的存款88792.15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62×××62账户的存款2316.59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三、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方庄镇支行60×××15账户的存款12272.23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四、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41×××74账户的存款12929.69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五、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62×××90账户的存款2970.24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六、划拨被执行人***在焦作中旅银行修武七贤大道支行6232050000013949328-0001账户的存款2905.10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范晓玲

审判员 千 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小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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