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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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 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王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方庄镇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21执恢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王桂霞。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你们呢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在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王支行6230591***1账户的存款88792.15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62×××62账户的存款2316.59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三、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方庄镇支行60×××15账户的存款12272.23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四、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41×××74账户的存款12929.69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五、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62×××90账户的存款2970.24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六、划拨被执行人***在焦作中旅银行修武七贤大道支行6232050000013949328-0001账户的存款2905.10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范晓玲 审判员 千 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小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