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
定西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560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5400元、医疗费600元,共计16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剩余医疗费9286.21元、误工费9900.80元、护理费203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剩余残疾赔偿金44514元、交通费500元、陪护人员住宿费500元,共计68139.41元,减去无责赔付数额后的30%。即19973.82元。两项合计35973.82元。

三、由***按责任比例赔偿***剩余医疗费9286.21元、误工费9900.80元、护理费203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剩余残疾赔偿金44514元、交通费500元、陪护人员住宿费500元,共计68139.41元,减去无责赔付数额后的70%。即46605.59元(已支付15624.91元)。剩余30980.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给付。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4元,***负担773元,***负担331元。鉴定费5100元,***负担4500元,***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1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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