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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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叫安支行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79.73元及利息398.8元,本利合计40378.53元。以后利息从2019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合同编号:889202160853181号约定的贷款基准利率4.275%计付,以本金39979.73为基数); 二、驳回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叫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1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