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方园节能保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科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邢台方园节能保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费31000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计1078元,由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邢台方园节能保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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