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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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将其施工的通河县观江名苑1#~5#、7#、9#~14#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不含1#、2#、3#、4#阁楼部分)按照设计图纸自费整改返工,并达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格质量标准; 三、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前,与黑龙江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聘请双方认可的具有工程质量认定资质的第三方,跟踪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情况,并在施工结束后出具质量情况的报告,聘请第三方的费用由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双方无法协议一致,可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指定; 四、如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2019年9月1日仍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中的进场施工义务,黑龙江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19年9月2日起,自行组织维修,在维修开始10日内,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黑龙江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复费用29,816,234.70元; 五、驳回黑龙江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7,6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20,000元,由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