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欠款9748669.12元、代理费7798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结算至2016年2月22日利息为285224.24元,自2016年2月23日起以9826658.47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401元,由原告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2773元,被告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6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