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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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金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杜宇(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熙毅(反诉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2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420万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杜宇(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熙毅(反诉被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三、驳回原告黄熙毅(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杜宇(反诉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400元由被告杜宇(反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杜宇(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