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黑01执810号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

将上述款项汇入本院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

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账号:***2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号:622***65

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22***66

特此通知。(通知后附风险提示,请认真阅读)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执行一庭刘鹏联系电话:0451-82376766、84685668

本院执行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8号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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