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车透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弘梅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曹志斌支付保险赔偿金122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9元,由原告***负担224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公司负担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