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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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唐山保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垫付保险理赔款78656元;(于判决生效日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唐山保运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预交,待执行中一并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