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常市永祥精制米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五常市永祥精制米有限公司作出的五国土行罚字(2017)10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8-9-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