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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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款项1236565.75元; 二、驳回原告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62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6。 |
| 裁判日期 | 2019-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