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2701民初1063号 原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林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 第三人:***,男,住***。 原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晶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庞月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